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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中的案管工作思考
发布时间:2016-04-20 09:32:45 来源:

牵住"牛鼻子" 细耕"责任田" 不做"稻草人"
——“三转”中的案管工作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中央纪委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任务和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思路和举措,“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强化查办腐败案件,并积极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随着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案管工作作为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案管工作的职能定位

  2012年1月,中央纪委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案管工作规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案件监督管理的五项基本职责: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说得形象点,案管部门在纪委办案过程中,相当于线索数据的“研究室”、组织协调的“办公室”、监督检查的“督查室”。

  为领导决策服务的“研究室”。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流程来看,案管既是一个案件的起始阶段,是纪检监察机关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是情报线索的收集、处理中心,集中行使线索的管理职权。同时,案管又是一个案件的终止阶段,办案数据出于案管,凡向上级机关报送、向其他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开发表的案件统计数据,由案管部门统一负责。管好用好线索和数据,是案管工作的应有之义。案管部门要通过对线索的分析排查,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情况;通过对办案数据的统计分析,反映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趋势等;还要加强对办案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问题的研究等。

  为案件查办服务的“办公室”。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平台。根据《案管工作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这就意味着其中很大一部分组织协调工作直接落到了案管部门。案管部门既要对查办案件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还要加强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寓监督于服务的“督查室”。《案管工作规则》规定了两方面的督查事项:一是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情况,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等;二是对有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重点是纪检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超期案件等。总体上,案管监督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

  当前案管工作面临的困境

  《案管工作规则》吸收了多年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是一部集思广益、凝智聚力的党内法规,对于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然而,《案管工作规则》印发的时间不长,很多工作还有待磨合,实际操作中,一些同志也产生了困惑,如反腐败协调的体制机制及保障、线索统一管理的工作流程等,需要各级纪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相关工作内容和程序予以规范化、具体化,便于实际操作。

  同时,《案管工作规则》虽然明确了案管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但作为纪委的一个内设部门,相关单位及部门对案管的组织协调地位并未给予普遍认同,再加上现阶段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案管部门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的难度较大。

  另外,一些同志也反映,案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业务科室处于平行地位,平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案管部门缺乏监督检查权的相对独立性和事实上的权威地位,监督效能较低。签订责任状、开展案件回访等偏重于表面形式,实质效果不明显。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搞内部监督容易产生矛盾,伤害同志感情。这种困境有时只是“不被理解”,有时是“冷嘲热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案管干部行使监督权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对做好当前案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牵住“牛鼻子”,严格案件线索管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由线索开始的。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案管部门集中行使案件线索的管理职权,对案件线索的管理应当是全方位的,但事实上有些线索并未纳入有效管理,还存在着管理上的“黑洞”。案管部门作为线索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案件线索这个“牛鼻子”,围绕“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个核心,把握“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个重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线索排查机制、线索处置机制、线索报告机制、案件督办机制。要通过加强源头管理,在内部监督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细耕“责任田”,放大反腐败协调作用。反腐败工作复杂艰难,仅靠纪委一个部门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打出声威。协同办案,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惩治腐败的有效组织形式。现阶段,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地各单位的配合协作程度不尽一致。案管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要当仁不让做好助手和参谋,耕好组织协调这块“责任田”。以反腐败协调小组为龙头,积极协助打造查办案件的三大工作平台:案件移送工作平台、信息共享工作平台、联合办案工作平台,对相关工作内容和程序予以规范化、具体化。要进一步完善涉腐信息互通制度,主动承担起涉腐信息的汇总、整理、通报工作。

  不做“稻草人”,拓展监督职能的深度、广度。案件监督要有所为,不成为摆设,就要在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对案管监督督促的范围,《案管工作规则》虽有明确规定,但对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质量、办理效果等方面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要按照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改进的原则,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标准化和量化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科学、规范和系统的动态考核体系,使监督管理从不易掌握变为可以衡量、易于考核。案管部门对分流线索尤其是管辖范围内重要线索要跟踪监督,及时催办,要通过程序性的管理防止超期办理等现象的发生,更好地掌握案件线索的处理动态,加强内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要及时统计数据,做到及时准确,从而使监督管理、督促办理真正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纪委 乐毅)